
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年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,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,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,不得超过二年。
需要注意的是,竞业限制条款是延迟生效条款,即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,该条款开始生效。虽然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年限设定了上限,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具体的竞业限制年限,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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